第十条 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收费,严格按照国家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和程序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非税收入的银行代收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农业局公布的《
重庆市农业局行政许可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处罚案件审核审理程序,依法建立案件审理的内部监督制约与科学决策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和规范行政执法的决定》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市农业委员会名义处罚的案件审理。
第三条 一般案件审理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案件经立案后,由执法机构指派执法人员具体负责调查;调查终结后,执法机构将案件证据材料和《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委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签署处罚建议意见后,送分管领导审批;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案件事实不清或证据不充分的,提出补充调查建议,并将收到的材料全部退还执法机构。
执法机构补充调查终结后,按前款规定程序执行。
第四条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处罚的,或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较大数额罚款的,应当由委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委案件审理委员会人员由主任、案件性质归属的分管副主任和法制工作的分管副主任组成。
第六条 委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案件,由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主任主持,案件性质归属的分管副主任和法制工作的分管副主任集体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