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书面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大厅接收申请后,按许可项目类别,即时移送相关主办处室。主办处室根据申请人提起的申请事项,按照
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需要补充或补正的全部内容,通过大厅告知申请人;逾期没有告知的,视为材料齐全,申请时间即为受理时间。
(三)主办处室落实责任人和承办人,限期审查、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呈送分管委领导签署许可决定。
(四)承办处室根据领导签署的许可决定,办理编号、缮印、盖章和出文、出证手续或者制作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将许可办理结果移交大厅,由大厅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五)承办处室办结许可审批项目后10个工作内应当将许可材料交回大厅,由大厅按照文件归档的有关要求,分类立卷归档。
第六条 下列行政许可事项,由大厅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呈送主办处室负责人签署许可决定:
(一) 变更法定代表人、品种、地址(点)的事项;
(二) 肥料登记备案的事项。
第七条 行政许可审批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大厅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和电子触摸屏等,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农业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九条 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应当热情接待、微笑服务,申请人有疑难问题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大厅提供农业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人可以登陆“重庆市农业农村信息网”,通过网上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