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不准违反廉政建设的其他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严格按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九、本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由委人事劳动处实施,第二条由委办公室实施,第三条、第五条由委机关党委实施,第七条、第八条由委纪检组、监察室实施。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农业局公布的《
重庆市农业局机关工作人员“八不准”规定》同时废止。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审批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办理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规范行政许可办理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委办理行政许可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机关行政许可审批办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委行政审批大厅(以下简称大厅)负责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审查、申请材料的传递、许可结果的送达及办理程序的咨询服务。
有关处室按照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实质审查、审核。
委法规处负责许可审批结果的网上公开。
第四条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专用章”,适用受理或不予受理许可审批申请或者肥料备案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行政机关专用章的情形;“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审批大厅专用章”适用大厅出具申报材料收悉通知书和邮寄送达通知书情形。
第五条 行政许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大厅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所需申请材料,并按要求填写申请表。申请表格式文本由大厅免费提供,也可由申请人直接从网上下载。
大厅形式审查合格后,开具“申报材料收悉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