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八不准”规定》等3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渝农发〔2009〕228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有关单位: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八不准”规定》、《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审批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农业处罚案件审理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6月26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八不准”规定
一、不准使用不礼貌的语言。凡违反规定一次,扣罚年度目标奖50元。
二、不准刁难、推诿来委办事的服务对象。凡违反规定一次,扣罚年度目标奖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在全委通报批评。
三、不准在上班时间利用计算机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凡违反规定一次,扣罚年度目标奖100元;多次违反规定,扣罚年度目标奖500元,并在全委通报批评。
四、不准在工作时间从事玩扑克、打麻将等娱乐活动,凡违反规定一次,扣罚年度目标奖100元,并通报批评。严禁各种形式的赌博,对违反纪律者一律按规定查处。
五、不准在工作时间酗酒,工作日中午一律不得饮酒。凡违反规定一次,扣罚年度目标奖100元;多次违反规定,扣罚年度目标奖500元,在全委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不准无故旷工、迟到、早退。无故旷工一次,扣罚年度目标奖100元;无故迟到、早退一次,扣罚年度目标奖50元;多次违反规定,扣罚年度目标奖500元;情节严重的,按违反劳动纪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不准违反规定驾驶公车。对违反规定的,严格按照渝纪发[1999]33号文件规定和渝农党发[2005]53号《关于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车有关规定的通知》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