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出资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单独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也可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出资形式一并出资。
(六)申请材料。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申请相关设立、变更登记的,除按《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或完善有关内容:
1、全体成员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应明确记载“同意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和“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出资的金额已经本社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的内容。
2、全体成员签名、盖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和出资清单中应明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的数额和比例。
3、提交拟出资入股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
4、以家庭承包经营方式获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提交承包方推荐家庭成员作为合作社成员的书面证明。
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不得随意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手续。
(七)登记时限。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对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八)登记服务。各工商登记窗口应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服务“绿色通道”,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收费、不年检、不罚款等扶持政策,并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需要,积极采取预约登记、上门服务等工作举措。
四、分类指导,引导“以地入股”公司依法改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前,我市极少数区县的一些农民群众为解决农业产业发展“融资难”问题,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组建了一些具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以地入股”公司)。为维护农民权益,对这类公司,相关区县农业、工商部门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按照分类指导原则,依法促进其规范运行。一是积极引导“以地入股”的公司采取变更登记的方式,按照“宣传动员-申请改制-清产核资-确定方案-制订章程-注册登记”的程序依法改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改制过程中,要指导公司妥善处置债权债务,保障市场交易安全。二是对自愿保留原有公司组织形式的,不得强迫改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但其农民股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再作为公司出资,应引导农民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符合《
公司法》规定的财产形式置换其已出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指导公司完善章程,办理出资形式等变更登记。对原作价入股公司的农村土地,应改“入股”为“出租”形式流转经营,确保公司合法、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