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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工商局关于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坚持规范运作。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现行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下,承包方之间股份合作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具体形式,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变相让农民失去土地,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合作社终止时,应将入股土地退回原承包农户。

  (三)坚持民主办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一法一条例一章程一制度”要求,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充分保障成员对股权设置、利润分配、章程制订等各项事务享有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避免出现“少数人控制”的局面。

  三、立足积极稳妥,切实做好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工作

  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工作,重点把握好八个方面内容:

  (一)组织形式。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只限于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组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的,一律不予登记。

  (二)合作社成员。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的,应由承包农户以户为单位推荐1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承包方推荐家庭成员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书面证明。

  (三)权属证明。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方可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入股。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作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

  (四)业务范围。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并不得从事与农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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