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工商局关于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农发〔2009〕230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主管部门、工商局:
随着我市农村土地流转的加快,各区县相继出现了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情况。为规范这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发〔2009〕3号文件和市委三届四次全委会精神,现就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
“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农民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数量和年限作价出资(或与货币、实物等其他出资形式并存)参与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
从实践效果来看,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探索以股份合作形式流转土地的具体途径、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将农户的生产要素转变为资本要素,将资源性资产转变为资本性资产,增加农村社会资本;二是有利于把分散在农户手中的生产资料集合起来,通过统一规划布局,有效解决小规模分散经营等问题,降低家庭生产经营成本,增加农民收入;三是有利于丰富农村土地流转形式,提高农村土地集约化程度,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四是有利于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得以充分实现,使农民在外出务工的同时,可以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获取股权收益,推进农民转市民和农村城镇化,进而加速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各级农业、工商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和规范农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坚持三项原则,稳步推进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由于农村土地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在支持和规范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中,必须坚持三项原则,以确保农民利益、维护农村长期稳定。
(一)坚持农民自愿。必须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坚持入社自愿、出资形式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利益诉求。重点鼓励完全进入城市或者已经享有社会保障的农民参与组建此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严禁将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志强加给农民,更不能强迫农民入股,变相收回、调整或侵害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