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际,用油量与渔船和养殖用柴油机的功率挂钩。同时,为体现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实行功率补贴上限制度。
渔船以《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登记核定的功率为准,双机船按最大单机功率计算,每艘渔船补贴功率不得超过上限14.7千瓦。
养殖户和养殖企业用柴油机,每台补贴功率不得超过上限20千瓦。
凡超过补贴上限功率的,一律按上限功率核算;未超过的,据实核算。
三、补贴金额测算
根据财政部下达给我市补助年度内的渔业油价补贴总金额,结合各区县(自治县)上报的渔船和养殖用柴油机总功率,计算出单位功率补贴金额,再分配给补贴对象。
四、补贴对象上报
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3月1日前准确地将补贴对象的资料报送市农委,市农委每年3月15日前将核定后的数据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测算制定分配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资金。(补贴对象统计表见附件)
五、补贴资金拨付
各区县(自治县)收到补贴资金后,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采取直补方式,由财政部门直接将油价补贴资金兑现给油价补贴对象,也可先拨付给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再兑现给油价补贴对象。
油价补贴资金在当年兑付完毕后,若有结余,由各区县(自治县)有关单位缴入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在年终办理决算时,专项上解市财政。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加强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领导。市农委负责对补贴对象情况进行汇总和审核,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对象有关资料进行收集、审核和上报,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负责。
(二)公开公正,规范操作
补贴资金的发放坚持“两公开”(补贴政策公开、补贴程序公开)、“四公示”(补贴方案公示、补贴对象公示、补贴金额公示、兑现情况公示)。补贴资金的发放必须有当事人签字和手印,以备核实和检查。对于外籍渔船在本区域内长期进行捕捞作业的,原则上补贴资金在登记地领取,各相关区县要加强沟通、核实,严禁重复领取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