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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渔业油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渔业油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农发〔2009〕235号)


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补贴机制的通知》(渝办发〔2009〕130号)精神,我委制定了《重庆市渔业油价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

  重庆市渔业油价补贴实施方案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补贴机制的有关政策,促使渔业油价补贴工作常态化、规范化,维护渔民、养殖户和渔业企业的切身利益,根据《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补贴机制的通知》(渝办发〔2009〕130号)和黄奇帆常务副市长的批示精神,结合我市渔业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补贴对象

  (一)2008年10月31日前按照渝农发〔2008〕529号文件规定登记在册的机动捕捞渔船,拥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补助年度内从事捕捞生产活动的渔民和渔业企业。

  (二)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拥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的机动养殖渔船,并在补助年度内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渔民和渔业企业。

  (三)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集中成片,规模在30亩以上,并在补助年度内继续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并使用柴油机的养殖户和养殖企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补贴对象:

  1.渔船船主有严重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

  2.辅助渔船;

  3.渔船一年以上未从事渔业生产的;

  4.渔船有严重载客载货行为的;

  5.养殖业主在补助年度内有不良养殖记录的;

  6.养殖业主在补助年度内无三项记录(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或记录不全的。

  二、补贴用油量核定

  当年补贴用油量以上年度补贴用油量为基础,考虑增、减变化因素计算确定,以后年度依次类推。当年油价补贴对象按照上年度的实有数和实际经营时间据实核补,当年新增符合油价补贴对象不在当年油价补贴对象范围内,逐年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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