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
(渝农发〔2009〕282号)
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一项政府支持、社会认可、渔民赞成、效益明显的生态资源修复措施,也是促进渔业增效、渔民增收和渔业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为贯彻落实农业部《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科学指导和规范我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安全,促进我市渔业可持续发展,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要充分认识到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公益性,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责任机制和常态机制,抓好组织协调和工作落实。我委主管全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并成立专家组,负责全市增殖放流工作技术规范的拟订、技术问题的解决及提出有关建议。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增殖放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有关科研单位和水产技术推广部门负责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撑和服务。各级渔政执法机构重点做好增殖前后放流区域内禁用渔具清理及巡江护鱼工作。
二、积极引导,加强监管,确保有序开展
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和支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拓宽资金渠道,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通过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放流活动,吸引公众广泛参与,提高工作透明度,扩大社会影响,增强社会各界的资源环境保护意识,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加强对社会单位和个人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指导和监管,认真审查放流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凡市级单位主办或出资的增殖放流活动,放流珍稀濒危水生生物物种的增殖放流活动,一次性放流规格鱼种50万尾以上或一次性投入20万元以上的增殖放流活动,均需提前15日向我委报告,接受审查和监管;其他增殖放流活动需提前15日向当地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审查和监管,并报我委备案(审查表、备案表见附件)。
三、精心组织,规范操作,保证放流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