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对抗旱减灾资金的投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抗旱减灾要求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资金,保障抗旱减灾投入。
(三)制订抗旱物资补贴优惠政策。要制订和完善对农业抗旱用油、用电和种子、化肥、地膜等农用抗旱物资以及农民自建的小微型抗旱水源工程、设施的具体补贴政策和管理办法,把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根据抗旱工作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供农业抗旱用油、用电需求计划,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安排专项指标优先保证;农业、供销、农资等部门和单位要保证种子、化肥、地膜等农用抗旱物资的供给。
(四)完善抗旱地方法规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快我省抗旱法规的调研、起草等前期工作,尽快促成
抗旱条例早日出台,以进一步明确各地、各部门在抗旱工作中的职责和行为规范,确保抗旱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快完善抗旱规章制度。
(五)完善抗旱预案体系建设。省、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抓紧完善抗旱总体预案,灌区要制订区域抗旱预案;有抗旱任务的工程和跨区抗旱水源要制订调度预案;城市等人口密集区要尽快研究制订应对特大干旱、突发性水源事件的应急供水预案,形成抗旱预案体系。加强对抗旱预案的动态管理,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干旱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根据灾害情况及时启动预案,组织开展抗旱工作。
(六)强化抗旱物资储备。要加强抗旱物资储备、使用和调拨的管理,优化储备方案,不断提高应急抗旱能力。干旱灾害频繁地区要根据灾害特点、规律和分布情况,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器材,以满足抗旱工作的需要。
(七)发挥保险机制的抗旱减灾作用。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积极引导和推进农业保险,进一步完善分散旱灾等灾害风险的保险机制,提高应对干旱灾害能力。
五、加强对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抗旱责任制的落实。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抗旱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把抗旱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责任落实。干旱灾害发生后,有关领导干部要深入抗旱一线,及时解决抗旱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结合实际建立有效的抗旱责任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思想麻痹、工作疏忽、组织不力、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