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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所涉人员安置工作的意见


  (三)平稳过渡,有序推进。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维护稳定作为保障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周密部署,合理安排,有序推进。取消收费所涉人员待安置期间级别不变、合理合规的待遇不变。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人员安置工作,基本实现“人人有去向、不增加社会就业压力”的目标。

  三、安置的渠道和范围

  (一)此次全省取消收费所涉人员6624人(含省交通运输厅已接收并安排到所属高速公路收费岗位工作的200人)。对取消收费所涉人员,属于事业编制的人员,在当地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内部转岗;属于合同制的人员,根据合同性质,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或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可转岗到公路超限治理检测站、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管养单位工作,也可转岗到地方政府投资或引资建成的高速公路收费站等相关领域。需接收转岗人员的单位,凡有新增岗位,原则上应优先安排待安置的取消收费所涉人员。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公路管理单位、超限运输车辆检测站点、公路养护单位和省市政府建设或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收费站等部门(单位)优先录用待安置收费人员。

  (二)2008年12月31日前从事政府还贷二级公路通行费征收的下列人员列入待安置的范围:

  1专职从事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的人员;

  21986年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

  31986年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

  4其他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5符合以上条件,按规定已在收费站岗位上退休和伤残病休的人员。

  四、安置的费用

  (一)收费人员2009-2011年三年内未转岗安置前,应依据2008年实际发放的标准保留其合理合规的工资待遇;转岗安置后,执行新岗位的工资待遇。

  (二)退休人员按照2008年部门预算的支出标准每年安排费用;因公致伤致残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安排固定的补偿抚恤费用。

  (三)按《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合同期满的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所有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前,上述社会保险费未缴或未足额缴纳的,应全额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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