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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所涉人员安置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所涉人员安置工作的意见
(鄂政办发〔2009〕8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编办《关于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所涉人员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九日

关于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所涉人员安置工作的意见
(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编办)

  为做好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所涉人员(以下简称取消收费所涉人员)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精神,结合湖北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妥善安置取消收费所涉人员的重要性

  多年来,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坚持以大局为重,恪尽职守,勤奋工作,无私奉献,为全省交通事业持续快速发展征集了大量资金,做出了重要贡献。妥善安置这批人员,继续发挥这些收费人员的作用,既是确保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平稳顺利推进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确保长治久安的现实需要。

  二、安置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实施。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 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省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持。

  (二)依法办事,分类安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多渠道、多领域妥善安置取消收费所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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