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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任务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任务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8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09年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任务》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九月九日

  2009年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任务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扩大覆盖面。

  1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1810万人,比上年新增400万人,参保率达到80%;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大学生、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参保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2解决我省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破产国有企业、中央和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问题。指导和督促各地解决其他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0%以上。(省卫生厅负责)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全面落实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人均每年80元补助。(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2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分别提高到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已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统筹的地区可于2010年达到该标准);新农合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提高到上年度当年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350%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比2008年提高5个百分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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