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专家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组成。专家评委会主任委员由主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办公室主任担任。其他成员由办公室提出初步名单,由专家评委会主任委员审定。评委会实行任期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 专家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长江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长江质量奖评定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长江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长江质量奖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审议表决长江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提请省政府审定长江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省监察部门参与长江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长江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评审员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通过绩效考评建立评审员优胜劣汰机制;
(四)组织编制长江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五)负责受理长江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向专家评委会报告长江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条 办公室在开展长江质量奖评审工作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十一条 省和市州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和本市州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长江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