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实行建设用地“净地”出让。地方政府在出让供地前必须完成场地平整和配套设施建设,实行“净地”出让。保障项目用地业主在较短的时间内进场施工,避免不履行合同、相互推诿的现象,有效防止闲置、囤积土地等行为的发生,缩短开发周期,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十七)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创新土地收购方式,规范土地储备行为,探索城市圈土地统一收购储备运行机制,增强省人民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建立土地储备评价制度,保障储备效益,规避土地储备风险。
五、探索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十八)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改革宅基地使用制度,规范审批程序,严格使用条件和使用标准,对主动放弃或退出宅基地的,运用现金补助、收益补贴、土地股份化、政策安置等多种措施给予鼓励,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十九)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自愿、有偿、有序流转,按照“同地、同权、同责、同利、同价”的原则,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出租、转让、抵押入股以及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流转,允许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租赁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办工业,不局限于集体企业。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地价评估,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同等权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六、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加强批后核查监管机制
(二十)完善被征地农民补偿制度。探索市场化征地补偿机制,建立被征地农民保障长效机制。合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和水平,探索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做到应保尽保。开展留地安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征地安置模式试点,探索多种行之有效的安置补偿方式,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健全协调裁决机构,规范协调裁决程序,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法律裁决和援助。
(二十一)建立和完善建设用地批后核查监管机制。研究制订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办法,对不能及时供地造成闲置、未达到开发强度、未按批准用途或位置用地等行为,运用法律、行政、经济、高科技等手段加强监管,严格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