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对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十二)优先开发利用未利用地。按照出让底价不低于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
(十三)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探索建立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土地管理绩效等评价指标体系,加快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凡土地利用评价达到要求并通过国家审核公告的开发区,对开发区确需扩区升级的,依法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核;确需扩区的,可以申请整合依法依规设立的开发区,或者利用符合规划的现有建设用地扩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注意和设立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协调,防止分散布局、浪费土地的现象。
四、健全城市土地市场运行机制,完善土地储备制度
(十四)建立建设用地出让预申请制度。单位和个人对列入招、拍、挂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该宗地的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使得土地供应、成交价格更接近市场需求。
(十五)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对省政府批准的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产业,且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规定的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具体分类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