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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4. 消除重大隐患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 公安部门清理收缴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

  6. 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四、关闭的程序

  1. 对照规定的关闭标准,各地进行认真摸排,确定应关闭的地下矿山名单;

  2. 由地下矿山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依法作出关闭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抄报上一级颁发证照部门;

  3. 县(市、区)政府组织安监、国土、公安、工商、供电等有关部门对公告关闭的矿山实施关闭,并达到关闭标准;

  4. 关闭工作结束后,省、市、县按照各相关管理权限组织安监、国土、公安、工商、供电等有关部门对照关闭标准,对关闭矿井进行验收。

  五、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明确职责

  各县(市、区)应制定本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整顿工作方案,方案要明确整顿关闭工作牵头部门和参加部门,具体细化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安排部署,摸底排查

  各级各部门对本辖区、本部门的非煤矿山进行全面排查。安监、黄金、民营等部门对排查出的不安全隐患要逐一明确整改的内容和整改标准,核定工程量,合理确定整改期限,下达整改指令书,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国土、工商部门要排查确定非法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整顿和关闭矿山企业名单。

  (三)履行程序,关闭到位

  对列入取缔对象的非法矿产资源开采和选矿生产经营单位和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取缔的非煤矿山企业,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强力措施,按照关闭标准和关闭程序,依法进行取缔,达到拆除生产设施、设备、填实井筒、恢复地貌要求。同时国土、工商、公安、供电等部门要吊销有关证照,终止供电合同。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安监局)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县(市、区)整顿关闭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凡发现弄虚作假的,提请市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党纪政纪追究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要求,全面落实《河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意见》,组织对本地区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全面排查,集中打击无证勘查和开发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整顿关闭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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