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依法取缔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各种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和经济主体,并达到拆除生产设施、设备、填实井筒、恢复地貌的标准;严厉打击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盗采他人资源等盗窃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暂扣停产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对政府批准关闭的矿山企业及时提请省国土资源管理厅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市工商局:依法取缔没有取得营业执照非法从事矿产资源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经营单位和经济主体;依法暂扣停产矿山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及时依法吊销、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市公安局:禁止向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没有办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供应民爆物品和选矿用剧毒物品;停止向停产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供应民爆物品和选矿用剧毒物品;收缴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的民爆物品和选矿用剧毒物品,同时注销其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和购买许可证;维护关闭矿山现场的秩序和矿区社会治安,追究盗窃矿产资源人员和暴力抗法人员的刑事责任。
市黄金工业局:督促市属以上国有和国有控股黄金开采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整改存在的不安全隐患,达到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责令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市属以上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黄金企业停止生产;督促、指导本行业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整顿工作。
市民营企业服务局:督促指导民营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力度,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整改不安全隐患,达到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市监察局:监督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查处整顿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市总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监督、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劳动条件。
洛阳供电公司:负责切断政府决定关闭矿山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的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
三、关闭的标准
1. 安监、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
2. 拆除矿山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采掘、加工等直接生产设施、设备;
3. 地采矿山要炸毁或者填实井筒,平整工业场地;露天采场要恢复地貌或进行边坡治理;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