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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9. 矿井排水、通风、提升、运输、供电系统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要求的矿山;

  10. 水文地质复杂和在河道、水库周边采矿没有探放水设备,没有探放水措施的矿井;

  11. 露天采场帮边坡角、台阶高度、平台宽度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的;

  12. 未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的露天矿山;

  13. 超设计坝高,超设计储存,超设计能力排放,干滩长度不足,溢洪道堵塞、变形,进水口断面不符合设计要求,坝面沼泽化、管涌,监测监控设施不全的尾矿库;

  14. 未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建立排查隐患制度的;对排查出来的隐患整改不到位的矿山。

  (三)关闭取缔的重点对象

  1. 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 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

  3. 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和被列入资源整合范围拒不接受整合的地下矿山;

  4.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停产整顿的;

  5. 经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或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

  6. 私挖滥采、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

  7. 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再利用尾矿的尾矿库。

  二、相关部门职责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顿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本部门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整顿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督促市属以上国有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整改不安全隐患,达到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市属以上国有企业进行整顿,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市属以上矿山企业依法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当地公安部门不予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予供电,并提请市政府予以关闭;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整顿关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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