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系统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标准的通知
(浙交〔2009〕200号)
各市交通局(委)、档案局,义乌市交通局、档案局,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厅质监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档案目标管理认定工作,结合我省交通系统档案工作实际,制订了《浙江省交通系统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标准》,现随文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省交通系统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
二、认定原则
(一)认定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自愿申报,实事求是,公正认定的原则。
(二)等级认定原则上从低到高,逐级进行。对个别具有越级申报条件的单位,经省交通运输厅和省档案局批准,方可越级申报。
(三)申报单位在取得相应等级后,须经过一年及以上巩固提高后,方可申报上一等级的认定。
三、认定等级划分
浙江省交通系统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简称“省级认定”),采用百分制记分法进行,共分三个等级,从低到高分别为:省三级、省二级、省一级;等级积分标准为:80-89分为省三级,90-94.9分为省二级,95分以上(含95分)为省一级。
四、认定程序和方法
(一)各申报单位在当地档案局的指导下,对照《浙江省交通系统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标准》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填写《浙江省交通系统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申报登记表》(见附件)一式四份。同时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省级认定申请。
(二)县(市、区)交通系统单位申报省级认定的,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除当地首家申报单位由省交通运输厅和省档案局组织认定外,其余由省交通运输厅、省档案局委托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认定,认定时必须有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市级档案局专家参加;市交通系统各单位及厅管厅属单位申报省级目标认定和各单位申报省一级认定的,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省交通运输厅、省档案局组织认定。
(三)认定工作程序:申报单位向认定组汇报档案工作情况与自查打分情况;认定组现场检查;认定组评议;向申报单位反馈认定意见。
(四)通过省级认定的单位,其上级交通、档案主管部门可随时进行抽查,对通过省一级认定超过3年的单位要进行复查。抽查、复查发现档案工作水平下降、不符合等级标准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将吊销原等级证书。
(五)全省交通系统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认定,由省档案局负责审核、发证。省档案局每年一次公布通过省级认定的单位。根据《
档案法》有关规定,被认定单位应对通过省级认定单位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奖励。
五、《浙江省交通系统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交通运输厅、省档案局、《关于在全省交通系统开展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活动的通知》(浙档〔1999〕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