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市长接待会见的外宾包括:受市长委托会见的重要外宾、外国国家副部级和外国地方副省级官员、一些国家的驻华使节、友好城市副市长以及其他重要官方代表、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CEO或以上负责人、与我市有重要经贸往来的外国企业或机构负责人、国际组织负责人、外国重要的经贸代表团成员、著名国际经贸界人士等。
其他外宾的接待会见活动,由市外办、市商务委按照职能分工安排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口负责接待。
(二)内宾。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接待会见活动,涉及国家部委及有关方面、省级人民政府、中央企业等相当于副部级以上的来宾,以及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来津,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安排;副部级以下的来宾,由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牵头负责安排。
港澳地区政要及企业界来宾,由市外办、市商务委根据职能分工牵头负责安排。台湾地区政要及企业界来宾,由市台办牵头负责安排。
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有特殊要求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接待会见的内宾,正部级或相当于正部级的,原则上由市长接待会见;副部级或相当于副部级的,原则上由相关副市长接待会见;其他内宾的接待会见活动,由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接待会见。
三、报批程序
(一)需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接待会见活动,涉及政务类的外事活动,由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报经市外办审查并提出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呈报有关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涉及经贸类的外事活动,由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报经市商务委审查并提出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呈报有关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重要内宾的接待会见,由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报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并提出意见后,呈报有关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地级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接待会见,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有关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有关部门可直接与市领导秘书沟通呈报。
港澳地区来宾的接待会见,由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报经市外办、市商务委审查并提出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呈报有关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台湾地区来宾的接待会见,由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报经市台办审查并提出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呈报有关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
(二)无需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一般性接待会见活动,由各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自行安排。重要来宾,报相关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阅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