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国庆节暨建国六十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升挂国旗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1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隆重庆祝建国60周年,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热烈喜庆、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展现我市北方经济中心形象,现就做好国庆节期间升挂国旗工作通知如下:
一、升挂国旗的时间为9月25日至10月9日。在此期间,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好本地区升挂国旗工作,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积极配合。主干道路两侧升挂国旗工作,由市市容园林委统一部署落实。
二、升挂国旗的具体标准、要求和考核工作,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对损坏的国旗升挂装置要及时修复,确保国庆节期间的正常使用。升挂的国旗要保持整洁,破旧、污损的国旗要及时更换,特别是施工工地长期悬挂、已经破损的,要一律予以更换,保证升挂国旗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