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中止灵活就业情况但未及时办理协议中止手续的,应补办手续,灵活就业补贴享受期限截止至出现中止灵活就业情况的前一个月为止。
对申报灵活就业的人员在协议期内由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并已享受灵活就业补贴的,应退回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的灵活就业补贴。
协议中止后的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可凭协议中止人员的
《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和《杭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中(终)止协议情况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四)灵活就业补贴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协议期满、中止后的6个月内,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向与其签订协议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申请灵活就业补贴,并附下列资料:
1、《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申领名册》(附件七);
3、协议;
4、《杭州市灵活就业人员情况表》复印件;
5、劳动保障、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签订过《灵活就业变更协议》的人员,还需提供该协议。
在异地享受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人员还需提供在异地享受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及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协议期内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受理灵活就业补贴申请后,应及时与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共同对其进行核实,必要时要进行实地检查,同时将资金申请表、申领名册中填写的证件、参保证明等内容与杭州就业事务管理系统信息进行核对,在每月5日前将初审同意的上月申报材料,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区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同意后每月25日前填入《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后递交市财政局核拨,并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个人。
(五)证件、档案管理
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的《杭州市失业证》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收回,《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代管,档案由区劳动保障部门代管。协议期满不续签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应返还其《杭州市就业援助证》。
三、申报灵活就业的管理
(一)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应将本社区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的享受政策情况等记入管理台帐,实施跟踪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其就业动态和就业状况,积极提供有关就业服务。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不符合申报灵活就业条件的,应及时上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查实后,填报《杭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中(终)止协议情况表》,经区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解除协议,不予享受灵活就业补贴。
(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对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应在杭州就业事务管理系统中将其就业状态改为“申报灵活就业”,在其《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就业情况栏内注明“申报灵活就业”及其期限,并建立基础台帐,严格管理。对申领灵活就业补贴要认真审核把关,防止虚报冒领等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