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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只缴纳一种社会保险费的持证人员,也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补贴。
  因已在异地享受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导致无法转移社保关系从而不能在主城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持证人员,可凭在异地享受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证明及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再次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申报灵活就业。
  对有固定工作单位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能申报灵活就业,而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后享受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政策。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人员,协议签订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协议期限视为就业期限,该期限内不能再享受除培训以外其他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协议期限内持证人员确定享受灵活就业补贴标准的条件发生变化的(除因年龄到达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外),应签订《灵活就业变更协议》(附件四),灵活就业补贴标准分段计算。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持证人员自签订协议后的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其未享受完的期限予以保留,协议期满或中止后可继续申领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
  (二)报告灵活就业情况
  在协议期限内,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在协议期限内应每季向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如实报告灵活就业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劳动收入等情况,填写《杭州市灵活就业人员情况表》(附件5)。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填报《杭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中(终)止协议情况表》(附件6),经区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可以解除协议。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应做好报告灵活就业的衔接工作。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每月将上月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的名册移交至相关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并书面告知申报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到相关社区报告灵活就业情况。
  (三)协议中止
  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在协议期内被用人单位招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从事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户口迁出原街道(乡镇)以及由于其他情况不能从事灵活就业的,应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协议中止申请并填写《杭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中(终)止协议情况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签署意见后中止协议并返还《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协议中止人员凭就业登记证明(或劳动合同,或注明已由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杭州市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参保证明单》)、营业证照、《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协议》、户口迁移证明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杭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中(终)止协议情况表》及其他规定资料按规定申请享受灵活就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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