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杭劳社就[2009]214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杭州市区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
杭州市区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精神,鼓励和支持杭州市区的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进一步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以下简称灵活就业补贴)的对象为按规定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体劳动者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持证人员。
二、享受灵活就业补贴的要求、程序和所需资料
(一)申报灵活就业
要求享受灵活就业补贴的人员,必须先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申报灵活就业,提供《杭州市失业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困难家庭还需增加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填写《杭州市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灵活就业申报表》(附件1)。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受理后,对其提供的证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况与杭州市就业事务管理系统信息核对,通过审核的与其签订《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协议》(附件2,以下简称协议)。
申报灵活就业的人员尚未以个体劳动者形式在主城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先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方可申报灵活就业。协议期内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将有关社会保险费补齐,不愿补齐的,应签订《承诺书》(附件3),协议期内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补贴。
灵活就业补贴自签订协议当月起享受,签订协议当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享受;签订协议当月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自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之月起享受。
“协缴”人员和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的人员须按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再次缴纳社会保险费才能享受灵活就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