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25日前,物业服务企业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申请享受社区保安、保绿、保洁岗位岗位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受理、核实后,在《物业服务企业岗位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申领名册》上签署证明意见,并于每月30日前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确认。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确认后于次月5日前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物业服务企业岗位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申领名册》(附件5);
(三)营业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劳动保障、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次及以后申请,无需提供营业证照。营业证照发生变更的,需再次提供。
物业服务企业享受了持证人员的该项补贴,不再重复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十、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及物业服务企业岗位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审核、拨付
区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及物业服务企业岗位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后,将申请表、申领名册中填写的证件、参保证明、就业登记等内容与杭州就业事务管理系统核对,在每月25日前将初审同意的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岗位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申报材料和《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市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同意后递交市财政局核拨,并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个人。
十一、做好新老政策衔接
(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社区应在2009年7月1日至31日期间与原社区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重新签订协议,原《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自动作废。
(二)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原社区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应于2009年7月1日至31日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三)物业服务企业原已吸纳持证人员在社区保安、保绿、保洁岗位就业的,自2009年7月1日起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十二、其他
(一)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岗位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资金来源、监督、检查管理等按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各项补贴申请的把关,防止虚报冒领等情况的发生。持证人员在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协议自动作废,不得出现重复享受其他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情况。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的审核、检查工作。对于弄虚作假、违反政策骗取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