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的劳务性费用、福利待遇、参保及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政策
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劳务性费用应不低于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10%(其中保洁岗位应不低于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0%)。在法定休假日上岗的,应参照有关规定给予法定休假日上岗补贴。各区应根据实际对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的福利待遇给予保障。
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参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参照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按规定为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统一代缴上述保险费。
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视同个体劳动者身份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自行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缴纳一次性补缴费用等,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后纳入社会化管理。
六、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的责任公示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应将本社区的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的姓名、照片、岗位名称、责任区域、在岗时间以及监督电话等在专门设立的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责任公示栏予以公示,并建立《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的责任公示管理名册》(附件2)。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应对责任公示栏及管理名册进行动态管理。出现人员增减或责任区域变动等情况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调整责任公示栏及管理名册等相应内容。
七、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的管理制度
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应统一制定辖区内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具体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街道(乡镇)、社区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考核考评制度。对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出现在协议期内发现不符合上岗条件或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严重违反纪律或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的,应当解除协议。
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的监督管理,建立日常实地检查制度,每月对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服务人员上岗情况、责任公示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查,并建立检查情况通报制度。
八、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内容、标准及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