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9〕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09〕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1年前,全市建立起政策体系健全、管理规范有效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达90%以上。力争今年底前,将驻济高校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灵活措施,将国有和集体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及其退休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市有关部门要根据上级安排,认真研究医疗保险转移接续问题,研究制定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相关办法,切实做好我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医疗保障制度间的衔接,方便各类人员参保和就医。
二、将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驻济高校内设医疗机构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范围。充分利用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社会化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今年底前,将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全部转入社区管理。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领导,按照省、市政府明确的目标任务,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实施。要认真分析查找医疗保险扩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办法,保证按时完成扩面计划。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监察局、财政局、卫生局、教育局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加快推进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附件: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计划表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计划表
单位: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