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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及有关规定执行。统筹项目仍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项目(含审定的原行业统筹项目)执行。主要包括:按改革后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按原规定计发的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符合规定的补助补贴,以及按国家和省统一政策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按规定享受的丧葬补助费,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统一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支付。

  (四)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按照全面性、平衡性、专用性、规范性原则,全省统一编制和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基金收入预算主要根据以前年度实际参保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增长及费率调整等因素,综合考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含清欠)、利息、财政补贴、上级下拨基金等指标编制;基金支出预算主要根据离退休人数的增减变动、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等因素,综合考虑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上解上级基金等支出指标编制。

  编制完成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汇总纳入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五)统一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市历年滚存结余基金及当年收支结余基金,实行留存各市管理的办法。但各市动用结余基金需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各市按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额的一定比例上解省级调剂金,具体比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发展的需要和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省政府确定。中央财政、省财政补助资金和上解的调剂金由省级统一调剂使用。

  明确省、市、县各级政府责任。基金预算内收支缺口,由当地历年滚存结余、地方财政补助和省级调剂解决。因基金短收、超支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预算外收支缺口,全部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

  (六)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制定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流程。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的业务流程办理各项养老保险业务,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满足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要求,实现省、市、县之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的数据及时交换和信息共享,并逐步延伸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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