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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政发〔2009〕10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建立责任分担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坚持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促进参保人员跨地区合理流动的原则;坚持规范基金运行和监督,确保基金使用安全、高效的原则。

  二、总体目标

  按照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一管理基金;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预算;统一信息系统平台和相关业务流程。

  三、主要内容

  (一)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重大政策,均由省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和组织实施。凡全省统一规定执行的政策,各地不得另行作出规定或擅自变更。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参保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别高于或低于20%的市要按照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逐步统一到20%。职工个人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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