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着力营造工会工作的有利环境
(一)牢牢把握工会工作的正确方向。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新时期中央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指导工会坚持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中国工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坚持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不断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坚持维护工人阶级的团结和工会组织的统一,坚持推动形成公正合理的国际工运新秩序。切实把工会工作纳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和及时解决工会工作中带有方向性、原则性和全局性的重大问题。重视和发挥工会党组在工会组织中的政治核心作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在工会工作中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二)健全党委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制度。各级党委要把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工作领导的成效列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考核内容。每届党委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工会工作会议,研究和指导工会工作。党委每年要听取工会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工会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出席工会代表大会,党委分管领导要出席工会全委会及其他重要会议和活动。
(三)选好配强工会领导班子。市、区(县级市)总工会主席原则上由市、区(县级市)委常委、人大常委会中的党员副职担任,并设常务副主席一名,按部门正职一级干部配备。镇(街)工会主席、副主席的配备参照以上原则精神进行。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工会主席按同级副职配备,工会主席是党员的,应进入同级党委。工会主席、副主席应依法按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工会主席是兼职的,要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市直副局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要选拔群众威信高、组织能力强的中层以上干部担任工会主席。非国有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在职期间,应享受一定的职务津贴。
(四)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要把工会机关干部的培养、任用、管理、交流纳入组织人事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党政干部交流序列,与党政机关干部通盘考虑。支持工会开展工会干部队伍建设,在行业工会和部分大型非公有制企业,推行工会主席职业化,在镇(街)工会配备专职工会干部,在社区工会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工会干部,必要时上级工会可向基层工会选派工作人员。基层企业和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经济较发达、职工人数较多的中心镇和城市街道、社区要支持工会建立服务中心,进一步加强工会协理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上级工会领导机关要根据全国总工会要求,建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机制,设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党委要支持工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因依法履行职责而受到不公正对待甚至打击报复的工会干部,对打击报复者坚决予以制止,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