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进落实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集体协商制度。支持工会建立健全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完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制度,提高建制率,增强实效性;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督促引导企业建立新型的工资民主共决机制,逐步形成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同步调整的机制,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推动形成职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和谐局面。
(五)切实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进一步推动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规范职代会程序,提高民主管理工作质量。依法加强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建设,最大程度地提高建制率。推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加强对厂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党政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都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强民主管理,做好内部事务公开。要将职代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等各项制度有机整合,形成相辅相成的民主管理制度体系。
(六)加大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处力度。完善由劳动保障部门、司法部门和工会共同参与的劳动争议调处联动机制。支持工会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建立健全基层企事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依法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和调解劳动纠纷,加强行业性和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工会调解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七)完善安全生产、劳动法律法规的群众监督机制。支持工会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制,完善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级网络体系,落实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支持工会依法督促企业规范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标准,纠正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工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劳动法律监督书,企业要重视并抓紧整改;不予整改的,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完善工会帮扶体系,不断提高工会为职工服务的效能
(一)支持工会帮扶体系建设。提供资金和场地支持,建立完善市、区(县级市)、镇(街)三级工会帮扶体系,并将其纳入政府主导的公共服务网络建设,逐步形成政府与工会机制互联、功能互补、力量互动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制。加大对区(县级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扶持力度,推进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与劳动保障、民政、司法、信访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在镇(街)探索建设困难职工帮扶指导站,将工会服务体系建设纳入镇(街)和社区发展规划;在工会系统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适应工会工作发展需要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