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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督部门应对招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制止任何有碍评标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保证各评委享有独立评标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信息须按照国家《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招标公告、中标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 实行招投标违法记录公示制度。参照国家《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等规定,市建设局作为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对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信息进行管理。市水利、交通等部门按照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对违法行为记录取证调查,按统一要求报送市建设局。

  对被公告的招投标违法行为当事人,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外,投标人2年内不得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2年不得参与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的招标代理;评标委员终身不得参与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评标活动。

  第三十条 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等部门按照行业归口,负责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告的指导与协调,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情况复杂、难以协调和监督的事项,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处理。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建立重点建设项目年度目标责任制。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和在建项目实行年度目标责任管理,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会同市发改委根据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监管不力出现严重违反廉政建设或当年出现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的,提交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无法完成年度建设目标任务的重点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须在当年12月1日前将调整建议报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和市发改委审核,报请市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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