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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项目业主应主动接受和配合国家、省、市的稽察、督查、检查、审计等监督工作,真实反映和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项目完工后,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或财政评审。

  第二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保障:

  (一)重点建设项目立项、规划、土地等实行审批绿色通道,优先保障;

  (二)重点建设项目,上报争取国家和省资金优先,市安排直接投资、项目前期费和融资优先;

  (三)申报企业债券发行计划时,重点建设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五章 重点建设项目的公示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在门户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责任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项目估算总投资等。

  第二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由市发改委按月在门户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对影响前期工作推进或项目实施进展缓慢的项目单位,提交有关部门问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涉及流域、区域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市民关心的重大基础设施,决策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组织听证,对重大技术方案和项目情况进行公示。

第六章 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

  第二十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行招标投标。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以及工程总承包等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重点项目招投标应实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

  BT、BOT项目须实行招投标。招商引资过程中,项目业主只能与投资方签订意向性协议,意向性协议不能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仍需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根据招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工程、非关键工程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对合同约定或招标人同意可以分包的非主体工程、非关键工程,须由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分包人承担,并不得再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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