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完善重点建设项目报告制度,定期不定期汇总分析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定期报表制度。项目业主单位应明确专门负责人,于每月3日前,向市发改委报送上月项目进展情况。
(二)汇总分析制度。市发改委根据各单位报送建设项目月报表,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梳理和分类汇总,分析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向市政府报告。
(三)专题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领导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召开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项目推进的困难和问题。
(四)督查督办制度。对推进较慢或存在困难和问题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市政府目督办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组成督查组,共同进行督查督办,并将督查督办情况,专题报市委、市政府。
第十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对项目的资金、工期、质量、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八个百分百”管理要求,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质量,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工程质量管理目标责任制和勘察、设计、质量、安全、节能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强制性规范。
(二)规范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从业规范,监理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规定及有关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和建设工期实施管理和控制,并承担相应监理责任。
(三)严格履行建设项目的各项审批程序,规范建设行为,促进项目管理,建设过程中百分之百预决算审计到位,提高政府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额进行建设,严禁擅自改变标准、改变规模。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造成的投资超概算,一律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擅自降低标准、缩小规模,将追回减少的投资额,并追究责任。
(五)项目建设资金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或挪用。
(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通过试运营,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单位形成项目的后评价报告,报送市发改委和项目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