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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需申请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国家和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汇总申报。

第三章 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条 市发改委负责重点建设项目前期管理日常工作,及时了解项目前期进展情况,建立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库,将拟建项目纳入储备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责任单位组织完成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概算)等技术文件,落实规划、土地、环保、水保、建设等前期工作,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程序进行报批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重点前期工作项目的筛选、申报和落实外部条件等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参与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概算)等评审活动,及时掌握项目情况,协调解决前期工作中有关问题。市规划、国土、财政、建设、环保、滇管、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做好审批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纳入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列入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第四章 重点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会同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金融办编制重点建设项目融资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后实施。市属投融资公司根据融资计划,编制年度融资方案。市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和完善财务制度等工作;市金融办负责建设项目融资、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建设管理、资金使用安全和竣工验收组织等工作;负责跟踪检查建设项目质量,协调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及时汇报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须按照《政府投资代建管理实行办法》,对重点项目实行代建,并由代建方履行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采取BOT投资方式的建设项目,由投资方履行经营期项目法人职责。采取BT投资方式的建设项目,由投资方履行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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