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09〕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健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公众监督的管理机制,保证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国家、省、市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经市政府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和重要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中的重大建设项目;
(二)城建、环保和天然林保护等重大建设项目;
(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发展重大项目;
(四)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新技术产业重大建设项目
(五)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产业发展项目;
(六)利用外资、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建设项目;
(七)本区域内需要市级配套投资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平衡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市政府领导按照分工负责牵头组织项目实施,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项目推进工作。重大产业发展项目由市经委牵头负责推进。
第二章 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编制
第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由市级主管部门、三个开发区、各县(市)区或项目法人,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家、省、市专项规划,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实施的建设项目提出申请,提交市发改委审核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