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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一)老工伤确认。

  1.企业对符合纳入条件的老工伤人员进行登记造册,附相关材料(工伤认定结论或事故登记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待遇发放凭证、执行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政策情况)报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确认。企业已关闭、破产的,可由母公司、主管部门或同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分中心)统一登记申报确认。

  2.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工伤确认或伤残等级鉴定的老工伤人员,由企业、母公司、主管部门或同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分中心)统一清理造册,报统筹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初审,由相关部门召集联席会议进行工伤确认后,由申报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鉴定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二)申报核定程序。

  1.具备清偿能力的企业,对已经确认或鉴定为1-4级伤残的老工伤人员统一清理造册,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清算费用进行审核后,由企业按规定清偿费用。

  2.国有关闭破产企业,有母公司或主管部门的,由母公司或主管部门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其国有关闭破产企业身份后,按属地原则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没有母公司或主管部门的,由同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分中心)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其国有关闭破产企业身份后,按属地原则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清算费用进行审核,由申报单位持审核表向同级财政申请相应清偿费用。

  五、费用清偿标准

  (一)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国有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按照《办法》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测算清偿费用。

  (二)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其他类型企业老工伤人员,按照《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要求,测算5年的清偿费用;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老工伤人员,只清算5年的工伤医疗费(含辅助器具配置费)和生活护理费。

  (三)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企业老工伤人员,参保时,先以参保前12个月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清算5年的工伤保险费;成立时间不足5年的,从工商注册之月起至参保之月止测算工伤保险费;再按照《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清算。

  (四)未按照《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云劳社办〔2006〕183号、云劳社办〔2007〕186号、云劳社发〔2008〕7号、云劳社发〔2009〕2号)等文件规定对老工伤人员待遇进行调整的,清偿费用按照调整后的待遇进行测算,纳入统筹前拖欠部分由企业补发给老工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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