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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昆政发〔2009〕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和推进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工作,切实保障企业老工伤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试行办法》(云政发〔2008〕204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工作部署,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市及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企业1-4级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作,到2010年实现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和已参加工伤保险企业1-4级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历史。老工伤人员的工伤确认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以企业提供的原始资料为依据,原则上不再进行工伤确认和伤残等级鉴定。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工伤确认或伤残等级鉴定的,按工伤确认程序进行。

  (二)分步纳入。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企业老工伤人员优先纳入;关闭破产企业老工伤人员逐步纳入;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企业老工伤人员,企业参统时一并纳入。

  (三)责权统一。已足额缴纳老工伤人员清偿费用的企业,从缴费到帐次月起老工伤人员的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足额缴纳清偿费用或不符合纳入范围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仍由企业支付。

  三、纳入范围

  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现由企业支付工伤待遇的1-4级伤残或患职业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供养的亲属。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因工伤残已被认定或者鉴定为1-4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二)因患职业病已被认定或者鉴定为1-4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含1-4级因工伤残职工退休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

  四、参保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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