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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节能项目节能量核定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节能项目节能量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经委、财政局,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的通知》(发改环资[2008]70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18号)及相关实施细则的要求,现就做好本市节能项目节能量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负责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的节能项目的节能量核定工作。节能量核定的日常工作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对节能审核机构的节能量审核工作以及节能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二、节能项目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申请、节能审核机构审核、政府部门确认的方式进行。
  节能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企业应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节能量核定,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市经济信息化委对受理的项目委托节能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节能审核机构采用文档查阅、现场观察、计量测试、分析计算、随机访问和座谈会等方法,围绕项目预计的节能量和项目完成后的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查与核实,主要审核内容包括项目基准能耗状况、项目实施后能耗状况、能源管理和计量体系、能耗泄漏四个方面。节能审核机构应按时提交审核报告,并对审核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节能审核机构应当保守受审核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影响受审核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完成节能量核定的节能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每半年发文公告一次名单,由市财政局按规定进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清算拨付。
  三、项目企业应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上海市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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