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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五)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1.服务机构应有5人以上的专职人员;
  2.申报项目须为公益性服务,且取得良好效果;
  3.申报项目须有服务合同或通知等有效文件,且文件中明确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4.服务机构应从事以下服务:
  培训服务:以面向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社会责任、安全生产、节能环保、知识产权、经营管理、信息化、融资等为主的培训项目,方式为短期集中面授。
  管理咨询服务:以支持中小企业建立、规范、改善、创新经营管理而开展的管理诊断、咨询、辅导等公益性智力支持活动。
  信息(化)服务:以提供区域或行业中小企业运行状况分析及预警协调服务、综合性信息服务、信息化辅导与整合服务、在线管理软件服务等方面的服务活动。
  融资服务:以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对接交流、信用征集评级和纳入试点的园区或商会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等服务活动。
  5.服务本市中小企业的数量以及服务次数应达到一定的标准:
  培训服务:全年累计培训人数不少于100人。
  管理咨询服务:全年累计服务企业不少于30家。
  信息(化)服务:全年累计服务企业不少于50家。
  融资服务:全年累计服务企业不少于50家。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支持方式和额度应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其中,产业升级配套项目和信息化建设项目属于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申报企业可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选择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方式。
  四、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材料须提供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申报单位需先登录“上海中小企业”网站,通过“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提交电子文件,并报送有关纸质文件。项目审核以纸质文件为主。项目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请登录“上海中小企业”网站查询(网址:www.ssme.gov.cn)。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如下程序申报:市属单位向市中小企业办申报;区属单位向纳税地的区(县)经委申报。凡通过区(县)经委申报的项目,区(县)经委在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后,上报至市经济信息化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
  (三)项目申报日期:2009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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