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必须分别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除担保机构外,其他申报单位需依法设立两年以上。成长型中小企业以及拥有上海市专利新产品、上海市中小企业“品牌企业”、“品牌产品”的中小企业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一)产业升级配套项目申报条件
1.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2.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须经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核准或备案的申报项目,企业应在提交材料之前完成立项或备案工作;
3.项目须在2010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
(二)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1.具有明确的项目建设目标和完整的组织、实施方案,通过项目的运行可取得一定的管理效益和经济效益,且项目建设任务已完成50%以上(按投资额计算);
2.项目须在2010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
3.软件、硬件和其他配套设备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1.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一年以上;
2.小企业融资担保业绩突出,2008年企业单户融资担保额低于800万元(含)的业务额占企业融资担保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或单户贷款担保额低于800万元(含)的业务额超过1亿元;
3.2008年融资担保金额达注册资本的2倍以上,且代偿损失率低于2%;
4.2008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5.执行《
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再担保业务参照执行。
(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1.管理团队有较丰富的专业领域或经验,70%以上的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平台项目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50家,开展的专业服务业务符合产业发展需求,有专业服务的相关资质;
3.小企业创业基地项目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公共服务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10%左右,基地内小企业保有量不低于50家,产业集聚度70%以上;
4.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投资主要用于固定资产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万元;
5.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须经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或备案的申报项目,企业应在提交材料之前完成立项或备案工作;
6.项目须在建设期内,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且2010年底前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