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考核指标的计算方法和流域考核断面,由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专项规划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 考核工作采用百分制记分,其中水质指标50分,项目指标40分,综合指标10分。考核结果80分以上为好,70-80分(不含80分)为较好,60分-70分(不含70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差。
第六条 淮河、巢湖流域各市人民政府按年度对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内容包括水质指标、项目指标和综合指标等。自查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省环保厅,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水利厅。
第七条 省环保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对淮河、巢湖流域各市上一年度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告。
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为差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水利厅。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中组部印发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各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为好的,有关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对未通过考核的,省环保厅暂停该地区相关流域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对未通过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按照《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环保总局令第10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