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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秘〔2009〕10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进一步落实水污染防治责任,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3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淮河、巢湖流域各市人民政府实施相关专项规划情况的考核。本办法所称专项规划,是指国务院批准的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

  第三条 淮河、巢湖流域各市人民政府是实施各专项规划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相关规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区)人民政府,并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水质指标、项目指标和综合指标。

  水质指标,即流域考核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淮河流域各市出界断面为考核断面,巢湖流域湖区及主要环湖河流断面为考核断面。人工监测数据为主,水质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为辅,作为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的考核依据。

  项目指标,即水污染防治项目完成率。水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各专项规划确定的工业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建设、重点区域污染防治、流域综合整治等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认可文件,作为水污染防治项目完成情况的考核依据。

  综合指标,包括重点排污单位废水达标排放、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运行及联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国家产业政策执行等情况。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检查及现场抽查情况作为考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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