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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四十五)转制后企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等方式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分别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七、关于人员分流安置

  (四十六)对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

  (四十七)转制时,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转制后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转制后根据经营方向确需分流人员的,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劳动关系,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条件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四十八)转制企业应当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利益。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离退休 (含提前离岗)人员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经济补偿金、抚恤金、丧葬费及精简退职职工、遗属生活补助等费用,可在改制单位的国有资产中提留;若资产不足提取时,由其主管部门 (含二级局)调剂解决;仍有困难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八、关于收入分配

  (四十九)转制后在职职工执行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职工工资分配应参照劳动力市场价位,合理拉开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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