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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二十八)设立2000万元吉林省文化产业投资引导资金,依托专业性投资运营机构进行市场化运作,带动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

  (二十九)鼓励文化企业通过利用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投资开发战略性、先导性文化项目,进行文化资源整合,推动大宗文化产品出口,同级财政可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

  (三十)通过公司制改建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上市。允许条件成熟的文化企业经过批准,探索实行股权激励机制改革试点。鼓励已上市文化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鼓励文化企业进入创业板融资。对进入辅导期的拟上市文化企业,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首发和借壳上市的文化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经费补助50万元。

  (三十一)鼓励各担保机构根据文化企业特点,研究探索开发适合文化企业发展的信用担保品种。促进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及中介机构组建 “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联盟”,为文化企业提供 “一站式”金融服务。

  (三十二)针对文化企业的特点,研究制订著作权、文化品牌等无形资产的评估和质押办法,建立文化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鼓励金融机构适时开展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

  (三十三)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企业 (含民族文化贸易和民族文化用品生产等),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内给予一定利率优惠。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拓展适合文化产业发展特点的贷款融资方式和相关的保险服务。

  (三十四)支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省和各市 (州)要建立文化产业项目库,制定 《文化产业投融资项目指导目录》。列入指导目录的项目,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在立项、用地手续、配套建设和服务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依法保护项目业主的权益。要把文化产业项目列入招商引资范围,并享受相应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三十五)鼓励文化产业单位充分运用市场运作方式筹措发展资金,允许文化产业单位以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国有资本金参与文化产业领域投资经营。

  五、关于文化产业园区 (基地)建设

  (三十六)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 (基地),优先推荐申报省和国家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文化园区 (基地)的评选。按照“社会力量投资为主、政府专项资金补助为辅”的原则,对文化产业园区 (基地)公共设施服务平台建设和经专家委员会、专业投资机构评定通过的创新文化项目,从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支持。进入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机构和项目,优先享受国家、吉林省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对文化产业园区内重点规划的建设项目,符合建设条件的,给予优先安排和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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