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根据文化资源合理配置的需要,允许转制单位租用原单位国有文化设施,租用的国有文化设施必须用于文化事业发展,不得转租。转制初期,缴纳租费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暂缓缴纳或适当减免。
(九)发生合并或分立、公司制改建以及整体出售情形的文化企业,可依据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进行清产核资,清核出的资产损失可以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十)国有文化企业使用的原划拨土地,改制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后,土地用途符合 《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 《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作价出资 (入股)等方式处置,转增国家资本。
三、关于财政税收
(十一)财税部门应认真落实现行税制中适用于转制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
(十二)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拨付;转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十三)为确保转制工作顺利进行,同级财政可一次性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主要用于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
(十四)对艺术表演团体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支付改革成本确有困难的,同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十五)自2010年起,吉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现行每年1000万元增加到每年3000万元,各市 (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贴息和专项补助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十六)支持建立吉林省文化产业信息服务平台,鼓励举办、参加国际性和区域性 (省际间)文化产业展会,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助。
(十七)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八)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十九)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具体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