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76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日
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推动我省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 〔2008〕114号,以下简称 《通知》)和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关于法人登记和工商管理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转制后的企业名称,可用原单位名称 (去掉主管部门),或用符合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名称。
(二)转制后须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三)新申请设立从事文化服务类的非公司制企业,出资额实行申报制,其数额不受限制,暂停收取注册登记费。
(四)允许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非货币财产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70%。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6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
(五)组建文化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 (国家有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除外)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其子公司由3个降为2个。
二、关于资产和土地处置
(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对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核销;转制后执行 《
企业财务通则》。
(七)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转制时可通过资产清查,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做一次性处理,损失允许在净资产中扣除。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5年 (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及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2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1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