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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三)基础教育二处
  负责本市普通高中教育、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管理工作,拟订普通高中教育、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发展政策和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负责本市中小学课程教材建设和管理工作,推进课程改革;指导教学信息化、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配备等工作;管理本市中等以下学校的德育工作;负责学生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劳动教育等专项教育;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指导工读教育。
  (十四)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负责本市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的管理工作。指导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编制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专项规划;编制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教学指导性文件,拟订教育教学评价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实验实训基地建设、课程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教材建设工作;统筹、协调和指导学习型社会建设推进工作;拟订终身教育和学习型社会建设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
  (十五)高等教育处
  负责本市普通高等教育的管理工作。编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普通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实践教学;负责市属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管理;指导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实验室、实践基地、图书馆建设工作以及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教学质量监控。
  (十六)民办教育处(民办高等学校党建工作办公室)
  负责本市民办教育管理工作。拟订民办教育有关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置、变更、终止以及校长聘任核准等行政许可工作和办学状况的评估;负责民办教育机构落实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备案工作;协调、处理违法违规办学案件;统筹管理民办教育信息的发布工作;协调民办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机构党建工作;负责民办高等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安全稳定工作;指导区县民办教育工作。
  (十七)学生处
  负责北京地区研究生、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的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做好中等以上学校毕业生思想教育、就业指导和创业工作;指导北京地区教育系统内举办的毕业生供需招聘活动;负责北京地区中等以上学校毕业生派遣工作。
  (十八)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北京地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实施重大科研项目;指导协调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中心、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重点科研基地的建设,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产业发展;制定校办产业发展政策;指导本市教育系统信息化工作;协调北京市与在京中央部委院校共建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北京地区学位管理、研究生培养和质量监控工作,指导重点学科、研究生培养基地、市属普通高等学校“211工程”建设;承担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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